厦门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惠民生

25.12.2014  10:16

  近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全市将执行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并降低低保的申请门槛,扩大申请范围。此举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强化政府的兜底功能。

  城乡统一:低保标准不再分城市、城镇和农村

  据悉,厦门市2004年颁布的旧《办法》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类,城市和城镇又分一人户、两人户、三人及以上户,不同类别领取的低保待遇也有区别。本次修订后,上述这些类别的低保标准都将统一,即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岛内外一体化的推进,厦门市已于2011年统一了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且城市、城镇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距逐年缩小,已经具备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均等化的条件。同时,一人户和多人户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差别逐步缩小,取消按家庭人口数划分低保标准等级,可以实际提高低保对象的整体保障水平。从2015年1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救助标准统一提高为550元/人月。

  降低门槛: 低保申请门槛降低、申请范围扩大

  除了标准上的统一外,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降低了低保申请门槛,扩大了低保申请范围,以确保低保申请的公平性。

  实际生活中,有些重度残疾人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扣除日常治疗康复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可能还低于低保申请的标准,这类人群也是需要低保救助的。因此,《办法》在修改中将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纳入低保范畴,按照厦门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在这方面,厦门市实际保障的范围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大。

  不仅如此,厦门市今后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仍会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鼓励就业:鼓励有能力就业低保对象就业

  本次修改后,《办法》新增了组织低保对象进行培训和就业服务的规定,帮助有条件的低保对象逐步通过就业实现自食其力。同时,《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低保对象就业的“自就业之日起三个月内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继续保有三个月的低保待遇,为已经就业的困难群众提供了一个过渡期。

  另外,低保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取消后,人社、财政等部门还会向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奖励。(厦门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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