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修订《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22.11.2017  14:13

  厦门市民政局新修订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近日开始实施。最大变化就是放宽认定标准,扩大保障范围,从标准确定、审批程序、经济核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此次修订,一是因为2012年开始施行的该办法,5年有效期已经到了;二是因为出现了新情况。我市的目标是要扫除社会救助“盲区”,有力兜住民生底线。

  有的家庭,月收入确实还不错,但因为家里有人突生重病,或是孩子读书学费高,或是突发事故,导致生活困难。对于这类家庭,有个名词叫“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前,对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大多只管收入,不看支出,而我市此次修订的办法,就是两头都要看。

  办法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扣除自付医疗费用或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现为人均月收入1440元),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则按低收入家庭月收入标准的24倍(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8倍,现为人均34560元)确定。上述标准,是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的,并向社会公布。

  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开始,我市便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首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照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审核审批。此次办法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对这类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经济状况核对规定

  为了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六个条款,申请人家庭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已认定的要取消。比如,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包括拥有私家轿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谋生工具);2年内购置、新建(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等。

  不配合经济状况核对,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转移或放弃财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有这些情形的,也不予认定。

  办法规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统一按《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经济状况核对,将自付医疗费、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支出增为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实行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四要素核对。将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所得的金融资产,在计算家庭财产时予以扣除。

  此外,办法鼓励就业,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对于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除就业成本;对于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0%扣除就业成本。

   规范统一困难家庭审批程序

  办法明确,低收入家庭与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等经济困难家庭的审批程序保持协调一致。

  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居(村)民委员会职能调整为协助居民提出申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示时间从不得少于15天缩短为不少于7天,区民政局由审批过程中公示改为审批事后公示。

  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可以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将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我市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有效兜住了民生底线。(记者 詹文 通讯员 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