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宣判两起网络电信诈骗案

04.11.2016  15:36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领刑四年零十个月和六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以来,苏某在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的暂住处实施网络电信诈骗,以他人名义购买了银行卡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雇请他人在互联网制作新豪速车行、国彬车行等诈骗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低价销售摩托车的虚假信息。当被害人浏览到该虚假信息与被告人苏某联系时,苏某即冒充公司的客服人员假装与被害人谈妥购车事宜,以汇运费、车款、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将钱款汇至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内。

  2013年7月以来,苏某又纠集其妻弟陈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手段共同参与诈骗直至案发。

  经查,苏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8万元。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同安法院遂以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以来,张某为偿还高额债务,在网络上发布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虚假信息,并以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刷卡套现或借钱投资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资金。

  2012年5月,张某以代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取得被害人刘某的银行卡后套取资金共计7万元,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之后,张某并未还款并断绝与刘某的联系。

  同年10月底,张某以代还信用卡透支款和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信用卡并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之后,张某并未还款并断绝与朱某的联系。

  至2014年1月,张某以上述诈骗手段作案7起。2014年1月23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继续故技重施,疯狂作案,至2015年6月29日被抓获时,张某又作案5起。警方查实张某共作案12起,涉案金额共计27.7万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上述两起案件宣判后,苏某和张某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