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审结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无期
23.12.2015 18:58
本文来源: 新华
新华网厦门12月23日电(记者 刘默涵 实习生 林冰冰)今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则和”厂房、656路公交车放火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岭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在厦门市黄则和食品有限公司务工的蔡某岭因偷盗公司财物被离职,萌生泄愤报复动机,泼洒柴油放火燃烧公司厂房,导致厂房内的包装材料和机械设备等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公司损失258万元。
蔡某岭逃离放火现场后来到厦门岛内,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下门处取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人被烧伤或引起乘客恐慌、挤踏、受伤。逃离后,蔡某岭又持刀砍伤多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岭连续实施三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和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且未赔偿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岭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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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2015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