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本月正式实施

13.06.2014  19:48

  在继规范会议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等支出后,厦门近日又出台公务支出管理新规。

  导报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近日共同印发的《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严禁公务人员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公款吃喝。

   规范费用 实行严格预算管理

  据介绍,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同时,对不同级别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也做了规定。《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按照《办法》,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厉行节约 严禁公款吃喝玩乐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各单位厉行节约,组织培训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

   不得超标 报销手续要完善

  《办法》规定,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办法》规定,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法》要求,各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