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由政府规定

27.02.2016  11:05

  法规:《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

  进程:表决通过

  摘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欣妮)养老保险是民生所系的大事。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及《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失业条例》)修正案(草案)。新规实施后,厦门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及缴费基数将由市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养老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目前第八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规定,将第九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删去第十九条关于省级调剂金的规定。

  《失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第七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还删去了目前关于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规定。

  会议同时就《养老条例》和《失业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此次修订将有利于及时根据厦门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社会保险费水平,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