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今年起新进高中老师也得“流动”
今年起,厦门新进老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六年,都要列入交流到异校的对象,不管他在初中还是高中;从明年起,教师异校交流或支教必须全职,兼职不算数,此外,区属学校的教师交流也可以“人走关系不走”——这就是四部门昨日对外发布的教师校际交流的最新精神。
今年新招聘高中老师列入
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职教师,每年学校教师交流的比例不少于应交流对象的10%。也就是说,不是说只要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六年,老师就得走人,而是必须列入应交流对象,是否走,要视学校情况而定。
《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新招聘的教师,在普通高中任教,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也列为区域校际交流对象。这是针对以往一些学校以招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教师为名义,试图逃避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交流。
教师交流必须全职不得兼职
共有四种交流形式,分别是:指导性交流、校际对口交流、调动性交流、跨校竞聘交流。前两种是“人走关系不走”,即到其他学校交流三年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职称评聘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后两种是调动。这意味着区属学校的教师交流也可以“人走关系不走”,在此之前的规定是“人走关系也得走”。
不过,《意见》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管校用”,即新招聘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人事关系在区里,他属于区的老师,而不是某所学校的老师,目前思明和海沧被列入试点。
此外,无论是哪种形式,从2015年8月起,在城区交流或到农村学校或普通(薄弱)学校支教,都必须全职,不能兼职。
六条保障措施鼓励教师交流
《意见》也制定了六条保障措施,涉及评职称,评优评先等,目的是为了让老师愿意参与异校交流。
譬如说,在城区之间交流满三年,申报职称时视为有到农村学校或普通(薄弱)学校支教经历。支教经历是评职称的硬杠杠。在交流一年后,参加学校职称竞聘时,可提前确认支教经历并在学校量化评价中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