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今年拟开建集体租赁住房 不得转租及变相销售

27.01.2018  14:34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曾昊然)日前,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了厦门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今后厦门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

  去年,厦门等13个城市被列为全国第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厦门随后制定了《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本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2018年11月前,争取有具体项目开工建设。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将在厦门重点产业聚集区和功能区、岛外新城及其他租赁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分批开展。

   户型以小户型为主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将按照人均15平方米用地的标准,留给被征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商品房除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可永续利用经营性用地,成为村集体和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同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留集体所有,不再征收为国有土地,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

  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将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租赁住房将免收地价。但如果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应结算土地开发成本的,用地单位应和土地开发单位进行成本结算。此外,《实施方案》还指出,集体租赁住房户型要以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

   不得转租及变相销售

  为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或“以租代售”现象等,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国土房产部门表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将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租赁合同须在厦门市租赁住房交易服务综合平台备案。特别是要求住房出租环节,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