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终审宣判

24.12.2014  10:55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张 海)12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厦门警方近年来铲除的最大的一起黑社会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林小东和唐万云为首的黑社会团伙共计成员27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至三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核心成员林小东、唐万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和二十年,并均被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双核”架构,“双核”即林小东和唐万云。“老大”林小东,1982年出生,厦门人,从废品回收业发迹。2001年起经营工厂废品收购,积累一定资金后,转而涉足宾馆、娱乐城,开设纸厂、电子厂、酒店,成立两家民间投资公司放高利贷。“二哥”唐万云,1978年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2003年前后来厦门后在杏林一带聚集了一批以四川籍老乡为主的闲散人员,通过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在当地形成势力。

  2008年4月,唐万云结识林小东后决定投靠林小东,倚仗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势力、获取经济利益。林小东为了攫取更多经济利益、称霸一方,遂同意与唐万云合作。林小东将自己的一些项目交由唐万云经营,向其提供资金安排组织成员放高利贷,让唐万云的手下在其赌场看场获利,从而为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基础。同时,林小东又利用社会关系和经济实力使组织成员在违法犯罪后逃避司法机关打击,从而在组织成员中树立权威,进而控制了这些组织成员,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为了称霸厦门杏林一带,扩大影响,获取非法利益,其组织成员购买了砍刀、关公刀、锄头柄等作案工具,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暴力讨债、介入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其间,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持械结伙聚众斗殴案件8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4起,共致2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及轻微伤16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0年起,林小东等人的犯罪活动引起警方密切关注,后立案调查。2012年12月,厦门警方调集100多名警力,兵分多路展开抓捕,将这一黑社会组织全部归案。之后,27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小东、唐万云与其他同伙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形成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已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林小东、唐万云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多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二人应当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一审法院对林小东、唐万云等人作出上述判决。

  林小东、唐万云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