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司法救赎折翼的雏鸟
01.06.2016 10:00
本文来源: 法院
家庭变故沦为孤儿 贩卖毒品被判无期
被告人小鹏幼年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其从小随祖父母在老家共同生活,读书至初三便辍学,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辍学后,小鹏一心想挣钱,就独自一人到广东打工。期间,小鹏不小心结交了社会青年阿清,于2013年底染上毒瘾,并因此走上毒品犯罪道路。阿清以给小鹏毒品吸食、零花钱为诱饵,将小鹏发展为自己的马仔,让其帮忙运输毒品。
2014年8月,小鹏携带大量海洛因从东莞市乘车前往厦门,到达厦门市后被蹲守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耐克单肩包内的毒品海洛因1017.7克。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跨省运输毒品海洛因1017.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小鹏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小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鹏运输毒品犯罪,数量大,含量高,行为积极主动,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小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庭教育,小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要戒掉毒瘾,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初中生结伙抢劫 触犯法律锒铛入狱
被告人小林小学期间辍学,因与父母相处不和睦离家出走,从贵州老家来到厦门之后为获取生活费用而萌生抢劫念头。被告人小圣初中辍学之后走上社会,父母平时对其监管不到位,在认识了小林之后,为寻求心理刺激,答应和小林一起抢劫。小圣还一同纠集了在读初中的同学小龙、小俊。小龙、小俊因朋友义气,法律意识淡薄,决定加入小林和小圣的团伙,参与抢劫犯罪。
2014年10月至12月间,小林、小圣、小龙、小俊伙同社会人员,以2至6人一组、各自组合的方式,携带匕首、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共同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入厦门市同安区的超市或路边劫取过往行人的财物,有时还以雇车为由将摩托车载客司机骗至偏僻处后,劫取司机的摩托车等物。期间,他们共作案19起,抢得物品可估价值人民币2.35万元,并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
2014年12月,小林在集美区灌口镇一网吧内上网时,因琐事与邓某发生争执,小林持西瓜刀砍伤邓某后,又伙同小圣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损伤程度系轻伤。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小圣、小龙、小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分别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四人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林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小圣、小龙、小俊的作用相对被告人小林要小一些。被告人小林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存在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小林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小圣、小龙和小俊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庭审时,经法庭教育,四被告人均表示后悔,并表示今后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辍学少年沉湎黄毒 强奸幼女承担刑责
2015年3月的一天,时年15周岁的被告人小飞趁6周岁的被害人小美到其家中玩耍之机,在其房间内对小美实施强奸行为。
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小何再次以同样手段对小美实施侵害。
2015年7月,小飞在家属的陪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小飞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小飞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飞2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集美法院判处被告人小飞有期徒刑二年。
小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上诉人小飞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犯罪情节、后果一般,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并具函原审法院请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当庭表示将采取一切措施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对孩子的教育、监督,以及上诉人患有白癜风疾病等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庭同时了解到,被告人小飞7岁左右来到厦门,就读中专半年后辍学,因较长时间受黄色录像影响且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二审改判缓刑,希望小飞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脱离淫秽色情、暴力等低级趣味。同时希望小飞的法定代理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能,督促小飞做一个对自己、对社会负责任的公民。
学生冲突酿成悲剧 校园暴力双双受害
被告人小雄性格较为内向,与小辉是同班同学,也是同一宿舍的舍友。自入校后,小辉喜欢通过取外号等恶作剧方式捉弄小雄,让小雄在班级同学面前很没面子,二人还曾经因为打水的事情发生过肢体冲突,小雄遂心生报复之心。
一日上课期间,小雄忽然走到小辉身后,将一瓶事先准备好的硫酸从小辉的头顶倒下,致使小辉头面部、背部和胸部等处大面积烧伤。经鉴定,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近15%,其形态特点及愈合情况符合Ⅲ度烧伤,所受损伤系重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三级伤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小雄为厦门某中专在校生,案发时刚满十六周岁,正处青春期,其父对其较为严苛,家庭教育简单粗暴,导致其内心敏感,性格内向,人际交往能力存有障碍,在与同龄被害人小辉长期校园摩擦当中未能获得有效排解和疏导,终致案件引发。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雄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后被告人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厦门中院经调解,被告人小雄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40万元,另对小雄构成自首的量刑情节予以认定,综合评判,改判被告人小雄有期徒刑六年。
■司法观察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多样
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形成与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密不可分,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是多种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成因一:家庭监管缺失
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时的身份为社会无业闲散人员,而非在校学生。厦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均会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未成年犯存在文化程度低、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且外来打工人员的子女占绝大多数。主要是外来打工人员对子女监管不到位,平时工作较为繁重,无暇顾及儿女的成长,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处于青春叛逆期,容意受外界环境影响,在子女提出不愿继续读书的情况下,家长往往予以认可。在子女走出社会之后,家长对其在社会中结交的人员的情况不了解,以至于在社会上认识不法分子而走上犯罪道路。还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娇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成因二: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目前,中小学校多重智育轻德育,对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虽有开展,但流于形式的较多。对法制教育的课程安排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老师主要由思想品德政治课老师兼任,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学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而家长又过多地将法制教育的重任寄托于学校,导致学校与家庭的法制教育脱节,特别是对于辍学但又没找到工作的青少年来说,没有有效的社会监管,极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成因三: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错位
从近几年来厦门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不少少年犯存在着好逸恶劳的思想。他们过早地走入社会,但因学历不高且无社会经验,导致他们无法找到称心的工作,当其收入满足不了膨胀的物质欲望时,便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思想单纯,喜欢拉帮结派,老乡之间容易形成小团体,遇事往往讲究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并不看重是非黑白,这种情况在暴力犯罪中较为明显。
成因四:网络黄色暴力毒害青少年身心
信息时代下,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大大增加,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发布的内容尚未实行分级,在互联网上充斥着不少暴力、色情的网站,网络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一方面青少年对于网络内容不擅甄别,不少暴力、色情网站隐蔽性强,青少年上网时不慎点击后容易因为好奇心而被吸引继续浏览。另一方面,青少年在青春期处于生理上提前早熟,但是心理发育还比较滞后的情况,青少年的自我约束力和控制力较差,不少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起因皆是因为看了不良黄色视频引发。另外,很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喜欢上网、打游戏、吸烟甚至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官建言
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犯罪土壤
就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频发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王绮。王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给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家庭教育。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很多恶性案件的成因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因此,家长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还应该多沟通,注重倾听他们的烦恼,及时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民主、平等取代独断、权威。尊重孩子的人格,多鼓励孩子积极上进,以乐观、高尚、积极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同时,通过日常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分辨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能力,使其不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二是多举措优化学校法制教育。首先,学校应重视法制教育,设置专门的课程、教材和配备专业的师资,校园法制教育应尽可能的常规化、专业化。其次,建议学校与社区乃至辖区的公检法部门形成有效联动,法制教育宣传形式应该丰富、生动,可采用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形式在校园中普及法律。再次,可在校园中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心理辅导老师,对于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介入,尽快解决孩子的思想负担,降低犯罪的可能性。对于有辍学想法的学生,应该不以成绩论成败,对这类孩子多鼓励多劝导,加强家校联动,尽可能地让孩子完成学业,不过早地走入社会。
三是青少年应树立预防犯罪与自我保护的正确意识。通过加强自己的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青少年应有责任意识,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必须为自己的部分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要明确自身的行为底线。其次,应该具备合法有效的自我防范意识。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方面不提倡与违法犯罪分子当面搏斗,应该沉着冷静,及时报告家长、老师和警察。另一方面,不盲目跟风,不轻信传言,不为一时义气强出头。
四是政府应加大力度净化文化传媒。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保障,政府应该有效地监管、整顿文化市场,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过滤。对于中小学周边的出版物市场保持长期稳定的监管,同时严厉查处互联网淫秽、暴力信息,进一步构建保护青少年身心的“绿色屏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琦春
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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