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24.06.2016  02:05

国函〔2016〕106号


 


 


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厦门、泉州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福厦泉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生态优势,促进高端人才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更多激发全社会创造潜力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连接海峡两岸、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把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区、海上丝绸之路技术转移核心区、海峡两岸协同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强化差异化发展的路径探索,突出特色,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海峡两岸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团队引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同意将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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