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携女住进夫妻共有房 原配怒讨每月4万元租金

09.09.2014  17:43

  本报讯 丈夫养的小三居然住在自家房屋里,这让江芬异常愤怒,她打官司要求小三王玫支付高额房屋使用费。面对一审法院130多万元的判决赔偿金,王玫认为不公平,“我养育他的孩子,他同意我住进去的。”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玫支付房屋使用费19万元。

   一审判小三赔付130多万元

  江芬与曾雄系夫妻,早年一起移民至欧洲某国;由于工作关系,曾雄常居住在国内。两人在浦东潍坊路上有一套房产和车库,系2004年前后共同购买,权利人登记为曾雄。2008年江芬提起诉讼并获胜,经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权利人变更为江芬和曾雄。

  2009年3月,曾雄安排婚外情人王玫和女儿住进潍坊路的房子。2012年,江芬获悉情况后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玫迁出。2012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然而直到去年8月,王玫仍未搬离。于是江芬再次起诉,要求判令王玫支付房屋及车库的使用费,按每月4万元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王玫搬离之日止。经房产估价公司调查,确定2009年3月的月租金为2.3万元,去年10月的月租金为3.1万元。

  今年2月,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王玫以每月2.3万元标准支付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的房屋使用费125万余元;以每月3.1万元标准支付2013年10月至今年1月的房屋使用费12万余元,同时还应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