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擅自改借条 福安法院罚其3万元

27.05.2016  16:02

   宁德网消息(陈建霞) 近日,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雄与被告徐某、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雄提供的被告黄某于2013年4月4日书写的借条,其中“期限12个月”的“1”经鉴定并非被告黄某书写,原告陈某雄提供的借条存在伪造,妨碍案件的审理。据此,福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陈某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诚信诉讼是司法公信的基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诉讼参与人存在虚假诉讼现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诉讼,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