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强化对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问责工作

19.03.2015  12:32
      省纪委 省监察厅网站3月18日讯  近日,福建省司法厅出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暂行办法》。司法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和政治部及审计等部门将依据该《办法》,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经济事项,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问责程序具体为:由厅审计小组向厅纪委、驻厅监察室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书》,经厅党委批准后,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进一步调查,形成问责建议报告,提交厅党委研究。最终由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形成《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报厅党委签批后执行。《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按照有关规定由厅政治部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来源:驻福建省司法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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