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及时组织贯彻《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
17.03.2017 17:39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以第185号令公布了《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培训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我厅及时组织厅机关和商务系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及时印发《关于组织学习<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厅内行文〔2017〕16号),要求厅机关各处室组织学习。二是将《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学习作为“人才强商”有关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2017年培训计划。三是印发《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闽商务政法〔2017〕1号),要求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并建立商务系统年度行政应诉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应诉情况表时,抄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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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1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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