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25.12.2017  18:29

闽农医〔2017〕25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和“提素质 强能力”行动,扎实推进动物检疫信息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近日省纪委通报了五起“为官不为”典型问题,其中一起是“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苏榕不作为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一定要引以为戒,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升动物检疫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一头连着养殖、屠宰,一头连着市场流通,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决定动物、动物产品能否顺利进入市场流通,让养殖屠宰经营主体获得收益的重要一环。动物检疫是否规范、是否及时,事关养殖屠宰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农业部门的作风和形象。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和钉钉子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一)加强检疫申报点管理。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的通知》(闽农医〔2012〕28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配备检疫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要加强检疫申报相关信息公示。产地动物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产地检疫范围及对象、产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管辖范围、官方兽医信息及去向、检疫申报电话、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产地检疫的规范性文件、产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屠宰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屠宰检疫范围及对象、屠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屠宰检疫规程、病死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屠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

  (二)严格检疫许可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以及《动物检疫管理》的规定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动物养殖、屠宰单位和个人的依法报检意识,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由本人签字盖章的《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动物检疫申报后,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对受理的动物检疫申报,要根据辖区内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情况,合理安排检疫人员和检疫时间,做到既能保证对申请人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又能统筹安排好动物卫生监督其他各项工作。严禁对没有提交《检疫申报单》的养殖、屠宰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三)规范动物产地检疫。要在掌握辖区内饲养的动物种类、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各项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相关动物检疫工作要求实施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和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佩戴情况,严禁对临床已发现异常或疫区内易感的、发生疫情且正处于封锁期的、来源不明的、强制免疫情况不清的、国家规定暂停调运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而未实施检测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出现“隔山开证”、不按规定程序检疫。

  (四)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其屠宰、销售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统一的动物进场时段,推行白天集中进场,并在入场大门公示;要建立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动物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落实动物宰前停食静养至少12小时的要求。动物入场后要按照入场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批、分圈进行静养,并做好静养记录。每日申报屠宰的动物未按规定静养的或无法提供静养记录的不得屠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对入场的动物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必须在实施补检的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罚。经宰前检查合格的,才能准予屠宰。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并每日在明显位置公示无害化处理情况。严禁对未经同步检疫的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发放记录。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电子出证,并按照农业部的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手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权限的授权,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被取消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要及时在电子出证系统中取消其出证权限、取消与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关联。严禁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予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保管、使用,严禁官方兽医将电子出证系统账号、密码委托他人出证,严禁“重授权、轻管理”,凡发现违规授权电子出证或监管缺失的,依法追究授权机构和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检疫痕迹管理。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要求,规范使用、填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等工作情况记录表(单),做到记录格式统一、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填写规范。各地原则上不得使用自行设计的检疫工作情况记录表(单),现有记录表(单)种类不能满足需要的方可额外增加。要督促检疫队伍按规定做好记录,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记录素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实现动物检疫可追溯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行风建设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以反面典型为戒,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检疫方面的行风大检查,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及时纠正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推、绕、拖”等“四风”问题。要强化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建立起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评价考评机制,督促官方兽医严格遵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官方兽医资格。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动物检疫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现状,努力查找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对属于因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动物检疫不及时、不规范的,要积极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取得支持,为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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