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继续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改革的通知
闽农机〔2017〕132号
各市、县(区)农机、农业局(站),各有关单位,本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效率,推动我省先进适用的特色农业机械产品得以推广应用,促进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在总结去年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改革取得的经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先行先试改革。
一、继续试行农机推广鉴定产品检验社会化服务
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规定进行修订的产品推广鉴定大纲(简称“新大纲”)发布实施前,受理的初次推广鉴定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安全性检验继续试行社会化服务;新大纲发布实施后,受理的初次推广鉴定产品,其一致性检查、安全性检验和适用性评价中的性能检验继续试行社会化服务。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企业委托,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或依据不低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有效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可作为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
产品申请推广鉴定前,制造商(申请方)已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的,其样机应是推广鉴定受理日前12个月内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符合相应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未通过推广鉴定之前,制造商(申请方)应完整保存好受检样机。
二、继续试行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社会化服务
为了做好我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决定继续试行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社会化服务。引导农业机械或机械工业行业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省级农业机械或机械工业学会、协会(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农机产品定型鉴定并出具证书。该证书可作为农业机械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着重抓好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等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达到预期效果。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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