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水利厅信访事项办理规定的通知

11.03.2015  22:11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福建省水利厅信访事项办理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3月5日

   

 

福建省水利厅信访事项办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信访工作,及时妥善、依法有序处理好水利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和福建省有关信访制度文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办公室负责信访综合协调工作,接受、分办、转办群众来信,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负责信访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告信访工作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厅机关各处室负责办理涉及本处室业务的信访事项,解释来访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区)水利部门确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信访事项办理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群众来信办理程序

(一)办公室收文人员收到来访信件应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对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转办单和信封应与原信一并装订。整理装订后交给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

(二)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并编号,对属于我厅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报请办公室领导阅批。

(三)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室领导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内容,提出分办厅有关处室或转办下级水利部门的意见;重要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呈请厅领导阅示。

(四)群众来电、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事项按来信事项程序办理。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将电子邮件、网络信访交厅办公室。

五、群众来访办理程序:办公室负责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填写登记表。根据来访人员诉求的内容,移交相关处室接访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办公室指定牵头处室,其他处室协同接访办理。对需要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联系下级联络员,做好转办或交办工作。

六、负责信访事项处理的处室或单位应在收到分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同时告知厅办公室;凡受理的,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转办的还应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部门或交办领导。情况复杂的,应及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负责信访事项办理的处室应在信访事项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访办理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厅办公室保管。

七、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将信访工作情况纳入机关处室工作考评和各地水利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拖延、不认真履职,伤害群众利益,损害厅机关形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