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劳务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审计厅劳务工使用管理办法》已经5月2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6月9日
福建省审计厅劳务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务工使用及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系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劳务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执业资格以及学历、能力要求。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四)年满十八周岁。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不再继续聘用;特殊岗位或工作需要的可适当调整年龄限制。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立足于现有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使用劳务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工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需使用劳务工的处室、单位,应事先提出劳务工使用计划申请,经人事处审核论证认为确实必要的,报请分管厅领导及厅长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招聘劳务工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特殊岗位、特殊需要的劳务工,原则上都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人事处负责发布劳务工用工招聘信息,组织实施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用人处室、单位配合人事处对招聘对象进行考核或考试,提出人员聘用建议。
第七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劳务工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劳务工必须提供聘用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以及其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省厅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劳务工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使用的,用人处室、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继续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聘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续签劳动合同。
厅机关聘用的劳务工劳动合同由厅人事处签订,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工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签订,驻平潭办聘用的劳务工劳动合同由驻平潭办签订。
第十一条 劳务工一般不安排在行政执法岗位、涉密岗位等重要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在上述岗位工作的,需经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批准。
第十二条 使用劳务工的处室、单位应制定劳务工岗位职责,明确劳务工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务工上岗前,用人处室、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工作纪律、劳动纪律、保密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告知。
第十四条 劳务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劳务工应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法律法规,对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对泄露工作秘密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劳务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务工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处室、单位负责。用工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做好劳务工日常考勤登记。
用人处室、单位每月月末要将劳务工考勤登记表报送办公室,作为财务部门发放劳务工工资的依据。驻平潭办聘用的劳务工工资由驻平潭办按照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 参照机关相应类型和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劳务工实行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机制。
劳务工年度考核由用工处室、单位根据劳务工岗位职责,参照同类型人员考核标准及程序、办法,与本处室、单位年度考核一并组织进行。
劳务工优秀等次比例参照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数量按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工总数确定,在全厅范围内统一掌握使用。
劳务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参照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奖励标准发放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其本人基本工资,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予以告诫;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聘用劳务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厅机关聘用的劳务工“五险一金”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工“五险一金”由各事业单位分别办理,驻平潭办聘用的劳务工“五险一金”由驻平潭办负责办理。
聘用的劳务工属于退休后聘用或原工作单位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不再为其办理“五险一金”。
第二十条 劳务工在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厅机关工会应在劳务工自愿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加入工会组织手续。
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务工享受我厅工会会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工资待遇应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劳务市场和省直部门劳务工工资待遇情况,由厅办公室商人事处提出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劳务工工资待遇应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技术含量要求、责任轻重、工作量多少、熟练程度等,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等次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正常的劳务工工资待遇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参考劳务市场和省直部门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增加劳务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成立厅劳务工管理小组,组长单位为人事处,成员单位为办公室、驻厅监察室、厅机关工会及厅属事业单位。
劳务工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劳务工使用管理情况,了解反馈劳务工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研究提出劳务工使用、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审计社团组织等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2007年4月18日印发的《福建省审计厅劳务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审办人〔2007〕11号)、2007年8月13日印发的《厅机关劳务工管理实施办法》(闽审办办〔200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劳务工使用计划申报表.xls
2. 劳务工续聘审批表.xls
3. 劳务工登记表.xls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