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30.09.2017  11:42

  闽农信〔2017〕183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厅门户网站(福建农业信息网)管理,确保网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我厅对《“福建农业信息网”网站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福建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及更新机制,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农业厅门户网站指的是“福建农业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网址为www.fjagri.gov.cn。

  第三条 网站是福建省农业厅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互动交流、网上办事等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公益性政府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强化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业务职能处室“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

  第五条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和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七条 网站设立信息点,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设区市农业部门均为信息点。各信息点应积极参与网站建设,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栏目的信息上传、审核、发布;相关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按要求提供信息。

  第八条  各信息点必须确定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各一名,报信息中心备案。信息员应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信息员应当相对稳定,因情况变化需调换信息员,应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信息内容建设

  第九条  信息内容建设的指导思想为提升网站信息发布更新、政策解读、社会热点回应、交流互动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农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信息内容的主要类型为政务公开、互动交流、网上办事等。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来源主要为各信息点。各信息点应按所负责栏目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收集、上传信息。动态性信息要及时更新,相对固定性信息应适时更新,杜绝有栏目无信息、栏目长期不更新等“僵尸网站”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由信息点负责,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福建省农业厅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四)信息中的内容及统计数据是否科学、准确;

  (五)上网信息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网站信息统计和考核制度,定期公布。对于长期不上传信息的信息点及信息员给予通报。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日常运维,主要包括网站内容编辑和技术运维,具体为网页设计、后台功能设计、栏目管理、“公共栏目”的信息管理、网站数据的备份等。

  第十五条  网站内容编辑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

  第十六条  网站技术运维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等工作。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七条  应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原则上专题专栏的栏目责任人为相应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公共栏目的责任人为牵头处室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建立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每天读网,包括全网各栏目;全厅各单位也需指定专人定时对本单位负责的栏目和发布的信息进行读网。

  第十九条  网站建设、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 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做好安全等级保护、ICP备案和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定期对网站开展安全评测。

  第二十三条  通过后台管理系统的部署策略、访问控制策略及用户管理、密码管理、网站运行日志管理等技术防护措施加强网站安全,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能力。

  第六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是全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厅内部绩效考核,与相关单位的绩效名次、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定期通报网站信息发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不定期开展网站信息员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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