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

29.12.2015  13:21
  

 

闽安监管三函〔2015〕94号

泉州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泉安监〔2015〕122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油站安全监管问题

(一)在原址上更换油罐(罐容不变)、加油机和油气管线等设施可视为检维修作业,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不需履行安全审查手续,但应加强加油站检维修和辅助设施改造期间的安全监管,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二)在原油罐区范围内油罐移位因涉及油罐和周边距离变化,应结合实际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做专项评价;在油罐罐容不增加的情况下,减少油罐数量,增大单罐容积的,因罐区变化较大,应按改建项目处理。

(三)在不改变加油站等级的情况下,扩大罐容、增加加油机、加油枪数量,应属扩建,应当履行安全审查手续。

(四)在加油站站址内对站房、罩棚等设施进行改建、修缮、更换等活动仅涉及加油站的辅助设施,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在不扩大油罐储量的前提下,为消除安全隐患,对已在城区、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国道、省道以外县乡道或乡镇政府、村委员会所在地建设的农村加油站,可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设农村加油站有关问题的复函》(闽经贸市场〔2012〕732号)和《关于推动农村加油站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598号)规定,以租赁土地方式进行改建,并给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五)由于《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目前尚未修订,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是对原有规范进行修订后,在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在两个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时,应执行新的规范要求的原则。因此,加油站内可以经营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需要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的加油站,应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评价,以确保加油站工艺设施与相邻建(构)筑物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问题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扩大产能、不增加生产范围、不改变生产工艺的情况下,在原生产车间新增反应釜、搅拌釜、兑稀釜,以及仅因原仓库设计缺陷,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而进行仓库扩建,均属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5〕74号)规定,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1〕23号)的要求;对已取得安全许可且未在专用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改(扩)建,需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对于经论证安全风险较低、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并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可以进行危险化学品改(扩)建。但在建设规划、设计过程中要确保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