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统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尺度

13.01.2015  16:56

    新华网福州1月13日电(记者 刘丰)今后,福建法院判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了统一的法律适用尺度。今日上午,福建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食药监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福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

    据介绍,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飙升。其中2010年审结9件、24人,2011年审结19件、22人,2012年审结111件、117人,2013年审结104件、157人,2014年审结235件、376人。特别是2012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持续开展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和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三大战役”以来,福建省执法司法机关持续加大查处力度,深入组织专项打击活动,破获了大批案件。

    随着依法打击活动的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亟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此,福建近期下发三个指导性文件,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通过建立省内检验鉴定运行机制,明确了食药犯罪的检验鉴定机构、范围及报告形式等,并对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检验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作了规定;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以及程序上对缓、免刑的限制运用等。三个指导性文件相互联系,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

    在专项打击整治活动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还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对涉案财产追查和财产刑判处力度,依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犯罪的资本。如对被告人张志强、郭丁宾等26人非法经营案,人民法院就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余万元。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制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