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2014  18:36
 

各市、县(区)审计局:

福建省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反馈给省厅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处。

 

 

 

福建省审计厅

2013年7月31日

福建省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审查相关单位执行国家资源环境政策,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的过程及其绩效,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行为。

第三条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必须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福建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关注土地、森林、海洋、水、大气、矿产、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生物多样性和固体废物处置等资源环境领域。

第五条  资源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审计。以促进资源环境资金规范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为目的,对资源环境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重点查处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拖欠、挤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以及违规出让、转让等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政策审计。以提高各级政府资源环境政策的协同性、时效性、效益性为目的,围绕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区域性、流域性资源环境的协调保护治理机制建立情况进行评价。重点研究资源环境政策缺失、各级各地政策不协调、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成因,并提出前瞻性、可行性的建议方案。

(三)管理审计。以规范资源环境权力运行、落实政府资源环境责任为目的,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审批权、环保执法权及环保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审计。重点关注资源环境权力运行机制的合理性、权力使用的合规性、考核体系的完整性、制约问责的有效性。

(四)绩效审计。以提高资源环境项目效能及资源环境资金绩效为目的,对污染物减排、废弃物处置、节能降耗、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实现及资源环境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重点分析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因、造成资源环境问题的后果、应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以下方式:

(一)专项式。围绕资源环境事项的某个领域或建设项目单独立项开展审计。

(二)结合式。在财政、投资、金融、企业、外资、经济责任、行政事业等类型审计中,对涉及到的资源环境事项可纳入审计内容之中,一并实施审计。

(三)跟踪式。根据需要,对资源环境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资金管理、运营绩效等方面所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四)联合式。联合相关资源环境主管部门或科研院所就共同关注的资源环境事项开展审计。

第七条  其他专业审计开展结合式资源环境审计,可结合专业审计实际有所侧重。

(一)财政审计要关注各级政府制定、执行资源环保政策制度,尤其是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政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资源环保财政资金的情况,揭示其资源环保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不合规、不真实等问题。

(二)投资审计要关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以及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揭露其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

(三)金融审计要关注银行贷款的投向及用途,关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揭露其违背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支持“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企业审计要关注企业执行国家资源环保政策法规情况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与使用效果,以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效果,揭露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高耗能、高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五)外资审计要关注国外贷援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外贷援款环境项目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绩效。

(六)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领导人履行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尤其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揭露其由于决策失误、履责不当和管理不力造成的资源环境问题。

(七)行政事业审计要关注建筑节能、无纸化办公等公用经费支出的环保效益问题。

第八条  对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应当纳入计划管理。其中,采用专项式、跟踪式、联合式实施的项目应单独立项;采用结合式实施的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审计项目立项应遵循重要性、实效性、可行性等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即选定的项目要在政府管理、资源运用或社会需求等方面较为重要。通常可以从党委、政府、人大、群众对该项目的关注程度高低、项目在资源环境方面的问题是否突出、问题是否亟待解决等角度,项目的建设是否对地方经济、资源环境产生长远的影响,确定项目是否重要等方面入手考虑。此外,财政投入的资金量、与资源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的相关程度亦是重要性的判断依据。

(二)实效性原则,即选项应有前瞻性和洞察力,选项前或者审前调查阶段要看到被审计对象具有可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可利用程度高。

(三)可行性原则,主要从以下角度考虑项目是否可行:结合现有的审计资源,包括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角度;被审计对象、人员的配合程度;审计可能需要评价的领域,相关的评价指标及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审计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能否在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九条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可选用以下方法:

(一)检查法。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二)观察法。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法。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调查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采取诸如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系统地收集调查对象的观点、态度和行为等方面信息,并进行分析。

(五)计算核实法。是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有关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操作验证法。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法。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八)机会成本法。是指在无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资源使用成本。

(九)资产价值法。是指以环境质量恶化引起资产价值的变化额来估计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防护费用法。采取补偿的方法对环境进行估价,以消除或减少环境恶化的有害影响而承担的防护费用作为环境产品和 服务 的潜在价值。

(十一)影子工程法。某一资源环境被污染或破坏以后,人工建造一个工程来代替原来的功能,用建造该工程的费用来估计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检测法。是指借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资源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对资源环境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和分析,以检查资源环境质量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三)专家评议法。是指吸收专家参加,根据资源环境事物的过去、现在及发展趋势,进行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对资源环境事物的现状分析以及对未来进行预测。

(十四)其他方法。

第十条  对资源环境事项需要进行审计评价时,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价内容、设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具备如下特征:

(一)可靠性。指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不同的评价人应用同样标准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

(二)客观性。指评价标准本身应该是客观的、现实的,而不是凭空想象的或假设的,评价标准的确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偏见或分歧的影响。

(三)相关性。指评价标准应该能够反映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评价结论与使用者的需求密切相关。

(四)代表性。指评价标准能够涵盖被审计对象或项目的整体特征、目的和宗旨,尤其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绩效的所有重要事项和方面。

(五)明确性。指评价标准应该具体明确。审计评价标准的表述必须明确,不能引起歧义,甚至模棱两可和抽象。

(六)可比性。指类似的被评价事项之间和不同的审计年度之间应用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

(七)可接受性。指评价标准应该是具体权威性,能够被审计对象及其他有关各方广为接受。

(八)可获得性。指评价标准是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

(九)可持续性。指审计标准应经得起历史的、社会发展的检验。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行审计评价时,从下列标准中选择其一作为具体评价标准:

(一)国际通用标准;

(二)国家制定的标准;

(三)行业制定的标准;

(四)地方制定的标准;

(五)其他方面制定的相对科学合理的标准。

审计评价标准的确定,应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原则上优先选用强制性标准,在缺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选用非强制性标准。运用被审计对象自行制定的标准作为审计评价标准时,审计人员应评价其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形成初步审计结果,初步审计结果应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的质量。在此基础上,应广泛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以提高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高审计报告的价值。

第十三条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其中,采用结合式的项目,其审计结果纳入其他类型审计报告;采用跟踪式的项目,发现问题随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每一跟踪年度综合出具跟踪审计报告;采用联合式的项目,在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资源环境审计报告的撰写应注意:

(一)应在初步审计结论基础上通过分析,形成完整全面的审计结果;

(二)在充分证据基础上形成能够引起关注的审计建议;

(三)撰写及时,确保审计建议的时效性;

(四)报告语言应当做到行文简练,突出重点,结构逻辑性强,通俗易懂,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并适当运用表格和分析图表、照片;

(五)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及时沟通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撰写内容

(一)专项式资源环境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前言。简练写明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目标、审计实施情况、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对象的责任等。审计实施情况如内容较多可单独作为一部分,审计范围所受限制及原因也应予以说明。

2. 被审计事项基本情况。包括在管理体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相关政策及其目标、目前的状况等。

3. 审计评价结果及评价意见。针对审计目标,以审计发现的情况为基础,依据评价标准,先对审计事项进行总体评价,然后根据分目标的审计结果分别进行评价。在实施审计评价时应该保持谨慎态度,注意规避审计风险。

4.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在资源环境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发现资源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从资源环境的角度给问题定性,一般按对影响程度大小的顺序排列。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在此部分,如有必要可增加对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包括审计发现的事实、导致审计结果的原因和产生的影响。

5. 审计建议。根据审计结论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内容应与报告中的其他内容相呼应。为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规避审计风险,审计建议一般采用“应当”式的语句,建议被审计对象“应该做什么”。对审计发现的虽不违法违规但不经济、低效率、无效果等问题,应向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其改善管理。对审计发现的属体制机制的问题,要从宏观的角度,采取恰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挥资源环境审计建设性作用。

(二)结合式的资源环境审计报告应遵循传统审计报告的格式,把发现的资源环境问题归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为使资源环境审计成果最大化,发挥审计的宏观管理服务功能,审计成果的形式可采取审计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分析或研究报告、审计信息专报、审计建议函等方式。以扩大资源环境审计的影响力,促进被审计对象整改提高。

第十七条  对资源环境审计结果根据需要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具备计算机审计条件的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在数据采集、证据收集、建立审计评价标准等方面应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方法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第十九条  资源环境审计实施中的其他事宜,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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