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04.06.2014  11:50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已经5月2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5月27日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8〕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  我厅成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算机中心为责任部门,下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我厅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为保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我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均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承办保密审查,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五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根据各处室、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属性,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保密局、国家审计署和省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我厅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我厅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我厅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产生信息的相关处室、单位确定是否公开的属性;

(二)厅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  我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审计业务信息,由厅保密委员会确定公开属性,必要时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由产生信息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密件处理,属于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照信息公开的方法处理,并报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批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因保密问题未公开而产生质疑的,可以向我厅提出申请,由产生信息的相关处室、单位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我厅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制订的《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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