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11.2014  18:39
  概    要 

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4年11月7日

 

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

  第三条 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和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个、件、套等)或批量商品价值20000元(含)以上,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应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统一由省体育局经济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局经济处逐批公布为准。

第四条 同类或批量商品价值未达到20000元限额标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一般设备10000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项目数量、金额向局经济处报备。单位自行采购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具体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采购方式变更、代理机构选择等部门集中采购权力运行全过程应在《福建省体育局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和《福建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未经批准,严禁线下运行。

 

第二章 采购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职责

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汇总编制省体育局政府集中采购年度预算;

(二)负责省体育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采购有关事项,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三)研究并提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的中长期规划,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四)审核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依法依规审定综合评分法价格、商务、技术等分值权重;

(五)管理和监督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监管采购项目验收,受理有关投诉事宜并作出处理;

(六)收集、统计、上报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七)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采购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负责人,与局体育经济处、驻局监察室、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机构联系;

(三)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并落实采购资金;

(四)依法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入库、登记工作;

(五)每季度终了,根据单位采购情况统计上报采购工作信息;

(六)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督机构职责

驻局监察室是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专门XT-INDENT: 2em; FONT-SIZE: 10.5pt">(一)核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设定;

(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以及采购项目验收程序,纠正不规范行为;

(三)受理政府采购有关检举、控告、投诉,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或批准,属省级政府采购的还应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局经济处应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驻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部门集中采购经一次公开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或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跟标采购的;

(四)全国性以上(含全国性)运动会指定比赛用品、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指定比赛用品;

(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采购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

(六)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政府采购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采购计划预算编制

各采购单位(处、室)每年9月中旬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单位实际及年度财务预算中的《资产购置预算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预算表》,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送局经济处进行汇总。

局经济处按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形成局系统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在审核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采购单位协调沟通,对采购计划预算进行补充修改,由局经济处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分管局领导审核上报的采购计划预算时,有不同意见将其反馈局经济处。局经济处根据分管业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汇总综合形成系统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预算报批稿,经分管经济处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局经济处汇总采购计划预算,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财政厅核准,局经济处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向各单位下达年度采购计划预算。

第十四条 具体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申报与审核审批

各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采购计划预算或实际需要,采购前进行调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书面形式向体育局提出申请报告。其中:具体采购项目在年度计划内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在实际需要2个月前提出采购计划;具体采购项目在年度计划外或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在实际需求2个半月前提出采购计划。

具体采购项目在年度计划内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局经济处审定。

具体采购项目在年度计划外或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局经济处收到请示2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行归类并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实;相关业务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经局经济处审查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及分管经济处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具体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经审定后,由局经济处对各采购单位(处、室)上报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政府采购计划表》或《省体育局部门集中政府采购计划表》,《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及资金来源说明函进行核查。

采购项目若为进口产品,由局经济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由采购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将论证结果上报省采购办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福建省体育局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设定的程序,从“比选入围”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摇号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的采购方式,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招标文件有关技术指标等项内容的确认。

(一)采购人必须在收到局经济处下达的委托书(抄送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具体技术参数送代理机构。

(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有关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初稿)编制。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初稿)论证,采购人列席论证会,并接受专家质询;必要时,也可进行预公示,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采购人必须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初稿)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按程序报局经济处审定。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经局经济处审定后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资格设定、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分值权重分配等送驻局监察室备案,驻局监察室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

(二)信息公告时间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

 

第五章 履约管理与货物验收

第二十条 中标公告期满后七日内,中标人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供货合同或不履约的,中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本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再参与者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因不可抗力无法签订供货合同或继续履约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报局经济处审定,同时向驻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与总验收相结合。

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将验收报告送局经济处和驻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物样品和供货合同均为验收参考依据,上述验收标准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验收参考依据。

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督促中标人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支付相应货款,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责任。

 

第六章 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故意拆分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的;

(二)未经批准,采购活动在《福建省体育局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和《福建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线下运行的;

(三)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或随意更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

(四)泄漏与采购活动有关、需保密的情况和资料、文件等信息的;

(五)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供货合同;

(七)随意变更中标人的;

(八)货物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支付货款的;

(九)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