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18.03.2016  17:45

      近日,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医、就学、就业、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执行,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互免经济困难审查。落实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部门工作衔接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机制,在福州、厦门试点,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窗口服务规范化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拓宽基层服务网络,发挥法律援助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建立“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二是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行为,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采取轮派制和点援制相结合的办法,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服务有章可循。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研究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三是做好法律援助服务保障。 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改、卫计、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省级财政设立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根据《福建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律师承办案件成本等因素,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费。完善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提供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合理划分窗口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总结泉州晋江“互联网+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结合福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实现司法部法律援助系统相衔接,与省直有关单位信息相共享、工作相协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组织沿海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律师事务所结成对子,开展工作交流;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实行办案签约制,探索通过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试点采用聘任制等形式,吸收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教育培训,突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人才库、专家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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