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钱被刷 责任由谁来承担
04.03.2017 18:3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6年8月28日上午,家住仙游城区的王先生起床后发现手机有银行发送的短信,一看,吓坏了,自己银行卡在凌晨1时许跨行转账32200元、取现4笔各5000元。他立即查找银行卡和身份证,发现均在口袋里。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人盗取,王先生马上打电话给客服热线,但客服电话无法顺利接通。王先生立马持卡向仙游县公安局报案,并与民警一同前往该银行打印明细。
王先生认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也没有委托他人使用,而且银行卡在深圳被“消费”时自己人在仙游。在收到提示短信后,自己第一时间与银行客服联系,且到公安机关报案,转账取现的时间距离报案仅7个小时,由此证明是他人是使用伪卡进行交易。银行具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同时具有识别伪造的存折、卡的义务,银行方在存款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有疏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但银行则对王先生的说法提出质疑。银行认为王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应对其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交易明细中,王先生曾在福建中石化加油站的交易中泄露了密码和卡号。且银行与王先生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储户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未识别真伪卡 银行承担责任
经审理,仙游县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发现借记卡内资金异常变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查询。根据仙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侦查情况,该借记卡内存款于2016年8月28日凌晨在深圳市一银行网点被他人盗转支取,可以认定是他人用伪卡交易,而该银行未能识别借记卡的真伪,接受了该伪卡交易,说明该银行对其所发行的借记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
此外,该银行主张王先生在加油站刷卡时未妥善保管好卡号及密码,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全部损失及利息共计52250元。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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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2017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