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卡后取走卡内钱款 快速投案退赃仍获刑

27.06.2014  20:55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被告人陈某,女,泉港南埔人,今年54岁。2013年9月15日10时,陈某在泉港福炼生活区一市场路口处拾得被害人刘某遗失的一张农行银行卡,该银行卡背面有一串数字,因该数字与密码位数相同均为6位,陈某便想试试能否取款。当天11时,陈某持该卡到农行一ATM机上,通过输入该卡背面的数字作为密码,竟然成功了,于是她分5次,每次2000元取出卡内现金总共人民币1万元,并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害人刘某手机收到余额提醒短信,发现卡内余额已全被取走,急忙到银行查询情况,银行告知其卡内余额是通过ATM操作取走的,刘某再翻自己钱包才发现原来银行卡丢失了,于是赶紧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时间是当天下午3时。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未查明身份、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主动退出上述银行卡及所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事后,被告人陈某表示一时见钱眼开,在其取出钱款之后就害怕了,于是赶紧带着钱和银行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以为只要及时归还钱和银行卡就可以不用追究责任,没想到已经构成犯罪,真是后悔莫及。

  泉州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计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取得银行卡内钱款后虽然及时投案自首,并将钱款退还被害人,但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市民在拾得他人银行卡时,应及时报警寻找失主,莫因一时贪念冒领他人钱款,否则即使自首退还钱款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