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资金遭盗转 银行担责应赔偿

12.10.2015  19:02
  自己的存款通过电话银行无缘无故地被他人分17次转走1.7万元,这样的怪事让卢先生甚是苦恼。近日,龙岩永定区法院审结了此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银行赔付卢先生存款损失1.2万元,并驳回卢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5月24日,卢先生在银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并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次年4月15日,他将此前开通的银行卡更换为新卡,原办理服务套餐不变。2014年7月10日,卢先生银行卡里的存款被甘肃一联通电话号码通过拨打电话银行的方式,在12分钟内转走1.2万元用于手机话费充值。卢先生发现资金被盗转后,立即赶往营业网点,其间又被盗转了5000元。当天,他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于今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其卡内资金。本案中,双方对卢先生卡内资金被他人盗转1.7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款在异地被电话银行盗转的责任由谁承担。因为电话银行只需凭借客户卡号和预置密码就可实现消费交易,根据相关举证责任的规定,银行需就卢先生泄露了卡号和密码承担举证责任,而银行并未提交此方面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卢先生虽赶到银行营业网点,但没有果断采取冻结、挂失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其中5000元的损失应自负。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