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款项不翼而飞 银行被判赔偿损失

06.04.2016  23:05
  银行卡、存折的产生,为人们的存款和借贷打开了诸多方便之门。然而在带来方便的同时,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纠纷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莫忘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期,南安市法院美林法庭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几个短信  数万元一扫而空

  南安市洪濑镇男子戴某在南安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联银行卡,并在卡里存了数万元现金。谁料,几个短信发来,卡里的钱竟无故被取现、转账支取了3万多元,这可把戴某急坏了。

  2015年11月30日18时50分至18时52分,仅仅2分钟的时间里,戴某就收到银行发来的5条信息。信息显示,该银行卡被人在该银行开设在福州市的自助取款机上分批次取走现金2万元,并转账支取11500元,支付手续费115元,共计达31615元。

  收到短信后的戴某感觉到不妙,立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5日,戴某委托律师进行该案的诉讼。

  争执焦点  究竟责任由谁担

  在戴某看来,该银行作为发卡行,理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运行,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然而该银行却未能尽到的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使戴某卡上的钱被盗取。因此,该银行需赔偿经济损失31615元,并承担因该案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以及受理费用。

  而被告方南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却辩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出结果后,再进行处理。并且,原告戴某是自身银行卡密码的唯一知情者及保管者,交易密码由原告设定后传输至数据库,而银行的任何员工无法知悉原告的密码。根据原告使用正确密码发生取款行为后,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系统不存在任何泄露原告交易密码的情况。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人,有能力独自提起诉讼,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律师费,也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银行赔储户损失

  综合双方所述,南安市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案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审查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过错和违约责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涉嫌银行卡诈骗犯罪,与该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先刑后民的情形,该银行辩称该案应待刑事侦查后再作处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戴某在该银行开设银行卡,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应对储户尽到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他人能够使用戴某银行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诉争的交易,这也说明该银行制发的银行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对于诉争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戴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最终,该院作出宣判:该银行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戴某银行卡账户内产生的损失31615元,并支付原告戴某因该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以及该案受理费333元。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