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法院:蹚河调解兄弟财产纠纷
12.06.2016 13:39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简某汉称,1982年9月,其父亲召集被告简某龙等兄弟分家析产,其分得房间三间、菜地一块。原告于1989年到同村人家做上门女婿后,上述财产由其父母保管。至2014年,其父母先后去世。被告未经其及父母同意,长期占用原告应分得的财产,用于茶叶加工。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遂诉至法庭,要求被告简某龙返还三间房产及退还土地使用权。被告则认为原告将上述财产交由父母处理后,父母已于1993年时将争议财产办理过户至其名下,其是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
法官在丈量争议面积后,因双方争议较大而调解无效,将择期再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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