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法院:受贿侵占12万 女高管成阶下囚

03.07.2014  22:48
  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女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受贿、侵占公款案,判处被告人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受贿所得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江西籍女子肖某在南靖县某公司担任销售中心总经理期间,由于利欲熏心,以不递增年度品牌管理费为由收取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咨询费”50000元,随后,肖某又伙同公司干部陈某、王某等(均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品牌管理费224800元截留,并进行私分,其中肖某分得74000元。2013年3月,在得知公司在调查该管理资金后,肖某等人为掩饰犯罪便分别筹集资金将该品牌管理费上交公司。东窗事发后,肖某于2013年10月10日,在江苏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款,占为己有,数额具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肖某在侵占单位财务共同财务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此外,其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所在单位原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