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环保局严处恒富纸业环境违法行为

31.08.2015  11:40

  昨日,记者从南平市环保局了解到,针对南平市恒富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富纸业)屡罚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日前,南平市环保局下文责令恒富纸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限期治理;处以罚款27000元。

  今年6月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恒富纸业进行现场检查时,恒富纸业当天正常生产,经对污水总排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分析,监测结果:污水总排口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09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59mg/L。根据环评批复及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要求,恒富纸业废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造纸企业标准(化学需氧量≤80mg/L、悬浮物≤30mg/L),污水总排口废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0.36倍,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4.3倍,违法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8月11日,市环保局依法向恒富纸业送达了《南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恒富纸业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但恒富纸业未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

  8月24日,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照《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五类第二十一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之规定,对恒富纸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并处罚款27000元。

  据了解,恒富纸业若未能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处罚规定执行,市环保局将按新《环保法》规定启动按日计罚。(龚祖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