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宣判一环境公益诉讼案

02.11.2015  17:27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天上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令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正式实施。根据其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率先就葫芦山植被被毁坏一案,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和李名槊在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上非法开采石料,造成植被大量被破坏,请求法院判令四人在原地恢复被毁林地植被,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

  此前,因其行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三人均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南平中院受理后,分别于今年5月15日和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原告主体资格、被告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的适用、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辩论。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满5年且无违法记录,可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同时查明: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采石中非法占用林地19.44亩,被告李名槊在将矿山转让给三人前已占用林地8.89亩。四人先后共占用林地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审判长、南平中院副院长林东波告诉记者,作为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他表示,该案审理中,不仅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相对规范,更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从而凸显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南平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近百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