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法院:收受多家企业贿赂 主动交代罪行判缓刑
11.10.2014 13:52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3月,南安检方接到线索,怀疑黄某山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于是将其带回审查。但检方发现,该线索并不涉嫌受贿。让检方出乎意料的是,黄某山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曾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南安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间,黄某山曾6次收受贿赂共计8万元人民币,为相关企业的工业用地事宜提供支持和帮助。法院确认的贿赂清单显示,向黄某山行贿的企业主要包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阀门有限公司、某石材有限公司以及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曾两次向黄某山行贿,金额共计3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山因受贿嫌疑被调查,但在接受询问时,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山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根据黄某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黄某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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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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