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环保局案审委员会对多家违法企业处于行政处罚

29.01.2016  09:59

      近日  ,南安市环保局案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泉州恒信电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近期,南安市环境监察大队在配合上级环保部门专项行动检查以及开展日常环境监督执法检查、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中发现,泉州恒信电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生产,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福建省南安市昊晟石材有限公司未按环评  “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排放”的批复要求,部分生产废水溢出直接排入外环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奎星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更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的COD为89  mg/L,COD超过DB35/1310-2013《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COD≦80  mg/L),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南安百杏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喷粉工艺的粉末散落于地面,粉末随清洗水通过厂区东南侧雨水沟排入外环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不规范,危险废物未贴标识,未填写危险废物出入库台帐,未办理转移联单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南安市洪濑镇坝田村关坑石子场发现当事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更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南安市环保局案审委员会经研究,决定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4-9万元或应缴纳排污费的5倍的罚款。

      南安市环保局法制科将根据案审委的决定按程序依法向相关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关企业可依法进行申辩。

    南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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