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24.05.2018  03:29
  近日,南安市法院对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刘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据悉,自诉人刘某宁早年借给被告人刘某清13万元,后因对方未及时偿还借款,刘某宁将其诉至南安法院。南安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刘某清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清迟迟未还款,刘某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安法院受理后,对刘某清实施第一次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刘某清表示拘留期满后会逐月偿还欠款,但却一直未实际履行,且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以现金6万多元的价格购入一辆机动车,后又以现金2万多元转手卖出。2017年5月,南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实施第二次司法拘留15日,但拘留期满之后刘某清依然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7年11月,刘某宁向南安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刘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南安法院立案后审理认为:刘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告被告人刘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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