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规范生态资源案件执法行为
18.08.2015 13:5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资源案件执法行为,近日,南安市人民政府与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规范生态资源案件鉴定、测量取证问题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执法行为,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执行。
一、强调南安市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作为生态资源监管职能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涉嫌犯罪的破坏生态资源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分别就林业、环保、国土、水利开展鉴定、测量工作及出具鉴定结论时限、测量技术报告时限进行明确规定。 三、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测量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予书面答复;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将相关决定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四、明确鉴定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存在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列入效能考察并与职称评定等晋升挂钩,同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存在渎职、徇私等原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责任。 五、建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督促纠正机制,监督检查组成员单位由市检察院、政府办和效能办组成。监督检查组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南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8.08.201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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