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校长被控猥亵4名小学生 二审开庭坚称无罪

09.04.2015  11:00

    南安某乡镇一小学女生怀孕,指称“校长欺负了我”,虽然DNA检测还了校长郑某的清白,却意外牵出他涉嫌猥亵多名小学生的案件。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校长郑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郑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在南安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郑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案情】

    一小学生怀孕 指称校长欺负

    2013年下半年,年仅14岁的小红,意外发现自己怀孕。

    其间,小红在和朋友聊QQ时,有了轻生想法,称想把孩子做掉,要告那个欺负她的校长。

    小红曾就读南安某乡镇小学,时任校长为郑某。警方立案后,对小红腹中胎儿做了DNA检测,结果出乎意料:胎儿并非郑某骨肉。

    但在询问小红及对小红的同学关系、社会关系排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郑某有猥亵多名小学生的嫌疑。

    同年11月,郑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南安警方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

    检方一审指控 被告人猥亵4女生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郑某担任小学校长期间,曾对4名该校女学生实施猥亵。这些女学生,最小的11岁,最大的不足14周岁。作案的地点,均在校长办公室。

    郑某发现受害女生从他办公室楼下经过,便向她们打手势,让这些女生到办公室,让她们玩电脑,再趁机实施猥亵。小红就是受害者之一。

    2012年8月的一天,已经毕业的小玲到校长办公室,找郑某咨询表妹上小学的事。其间,两人独处时,郑某突然坐到小玲身边,侧身用双手抱住她,小玲挣脱不开。当郑某将头凑过去,正要亲时,小玲的手机响了,她趁接电话的机会逃脱。

    判决书中记录,小玲称,曾遭郑家要求撤案的威胁。去年1月的一个下午,小玲和父母在某菜市场逛街时,被人接到南安市体育馆一家花店内泡茶。对方一开始求他们帮个忙,“去公安局撤案”,遭到拒绝后,又以各种方式威胁。想到孩子确实被校长猥亵过,小玲的家人始终没有到公安局撤案,并将受威胁一事报了警。

    【审判】

    辩称遭串供诬告 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庭审中,郑某不认罪,他称自己只是和这些女生关系好,并称小红伙同其他被害人串通诬告。郑某的辩护律师称,检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郑某无罪。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公安人员在对小红被强奸进行调查时获得线索,再进一步向被害人询问调查而确认郑某猥亵儿童的嫌疑。被害人及证人反映郑某有猥亵儿童行为的笔录时间,均在小红作相关陈述之前,且无证据证明小红与其他被害人有串通作伪证的行为。所以,公安人员在小红证实郑某猥亵她之前,就获得本案的线索及有罪证据。郑某提出被串通诬告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南安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方面均能相互印证,且能与本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紧密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多次猥亵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部分未满12周岁),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郑某部分犯罪已着手实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但郑某身为人民教师且是小学校长,利用职权关系侵犯其所管理的女学生,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对郑某从重处罚。

    去年12月底,郑某因犯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为保护未成年当事人隐私,文中受害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