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察院:宝马案肇事者王季进案发前报案有记录

11.09.2015  09:16

  中新网南京9月10日电 (记者 申冉)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宝马案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

  说明中称,今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该院经审查并于7月4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有证据反映出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一是接处警信息、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资料证实,事故发生前约2小时,王季进曾经打110电话报警,称有人害自己,手机被监听,自己做的事回答不出来是对还是错;

  二是王季进的亲属证言证实,王季进在案发前一天称被人跟踪,别人知道他的行踪,案发当日王季进在与其亲属通话时称感觉就像中邪了一样,脑子很清楚,但是行为不受控制;

  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王季进在现场附近被抓获时,行为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且向妻子称妻妹被人杀害(未有其事)。

  另外,声明中还说,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律师在提请批准逮捕前,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司法鉴定申请,称在羁押场所会见中,王季进明显处于意识混乱,行为不受控制的状态,完全无法正常交流,故向公安机关告知,并申请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前往羁押场所对王季进进行讯问时,监管人员反映其身体、精神状态均存在异常,不具备提讯条件。检察人员到其所在监室进行查看,发现其神志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故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及通过讯问进行主证复核。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做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在捕后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内的主、客观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