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不知卖的是假货要赔偿吗?要证明自己不知情

23.06.2014  17:44

  阿敏(化名)开了家小卖部,这段时间,她可愁死了,因为有人找她索赔2万元。

  阿敏在一个工业区开了家小杂货店,“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她的店里,食品、洗发水等应有尽有。前段时间,王某找上门来,要她赔偿2万元。

  “我为什么要赔钱给你呢?”阿敏一听,大吃一惊。

  王某告诉她,他此前在她店里买了瓶洗发水,实际上是假冒其他品牌的。“不可能的。”阿敏向她表示,自己是从一家正规的批发商那里进货的。

  “确实是假的。”王某拿出真正的洗发水的公司证明。原来,他是这家洗发水公司专门负责全国各地打假的人。在购买阿敏店里的洗发水时,他还请公证人员做了公证。

  但阿敏认为,自己真的不知道所卖的洗发水是假的,因此拒绝赔偿。

  “不赔偿也可以,到时法庭上见。”王某扔下这句话,就走了。

  阿敏向律师咨询,假设她卖的真是冒牌货,属于什么行为?王某到时告她,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她前后只卖了10多瓶,销售款只有150元,法院会判决赔偿多少钱呢?

  陈志鹏律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企业、个体户销售的假货,如果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管其是否知情,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阿敏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阿敏只要能证明其是不知情,并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不用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