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低价卖房给岳母丈夫不认账 法院判恶意串通
20.08.2014 13:09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8月20日讯 核心提示: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家庭都存在着这种现象:房产证上只写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而房产证办理的时间却是在结婚后。这到底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这就为日后的矛盾埋下了隐患。
当记名产权人不经配偶同意,自作主张卖掉名下的房产时,配偶或是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或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好,觉得另一半是在偷偷转移共同财产,于是常常主张另一方未经其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夫妻与买房的第三人之间引发了不少官司。本期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相关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读者防范房屋买卖风险有所启示。案例 1男子状告妻子低价卖掉共有房
法院: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对该房子拥有处分权
大牛和小佳(均为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9月,他们从别人那里购买了晋安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小佳的名下,共有情况上写的是单独所有。
2012年8月,大发(化名)夫妇通过房产中介介绍,向小佳购买了她名下的这套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之后,大牛找到大发夫妇交涉,说这套房子是他和小佳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佳瞒着他偷偷卖房,这套房子的价格卖低了,他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讨回房子。大发夫妇自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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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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