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单独二胎”政策对少数民族没有影响

26.11.2014  10:17

    新华网福州11月25日电(见习记者 王文清)“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只对‘单独二胎’做了微调,其他规定基本不变,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依旧参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今天上午,福建省民族宗教厅副厅长蓝秀珍做客福建省政府网站接受访谈时表示。

    今年3月29日,福建省开始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情况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

    对此,有网友提问:“随着‘单独二胎’放开,我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蓝秀珍向网友释疑道, “单独二胎”政策对少数民族并没有影响。按照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经新华网记者证实,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且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按照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也只能生育两个子女。而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均为农村户口,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