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二孩按当时规定处理

30.09.2014  09:02

  福州新闻网9月30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多生育、婚外生育行为,并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意见还指出,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优先安排进入财政资助的养老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他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后仍然有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从本级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优先予以安排。

  (福州日报记者 黄璐聪)

【责任编辑:林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