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事业单位、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19.09.2016  19:39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制度改革,4月20日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我市本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包括:福州市直事业单位及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二、改革内容

  (一)事业单位

  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事业单位,将原由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改为由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核发一个加载全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2016年1月1日后新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部门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登记证书。

  (二)机关和群团

  将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核发一个加载全国统一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限

  1、事业单位

  2016年1月1日前在我局登记的事业单位,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交换证申请。

  2、机关和群团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关和群团,在10月31日前提交赋码申请。

  (二)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3号楼622房间

  联系方式:0591-83356101

   四、其他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2017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机关和群团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版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书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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