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25.06.2017  16:46

  福州新闻网6月25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昌泳)地震观测环境是根据观测手段技术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物理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保持符合观测要求的观测环境长期稳定,为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观测数据。

  当观测站(点)建成后,如果附近要建其他工程设施,其选址和施工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或者退让,或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使可能的干扰源处于要求的空间范围之外,以保障地震观测不受各种干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