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护照望与身份证等效 部门和单位应予以认可

25.05.2016  09:52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召开。会议对《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等法规进行了初审。此前,为使我省保护华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有特色”和更具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立法前评估的方式,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社会效应等进行调研和论证。

  我省是全国著名侨乡,拥有1580多万华侨华人,分布在全世界188个国家和地区。

  记者了解到,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认定问题虽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

  但是,由于该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护照与身份证等同效力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尤其在住宿登记领域问题最为突出。

  《条例(草案)》为解决上述问题作出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条例(草案)》对华侨子女的教育权益问题也给予了明确: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昨日,《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条例(草案)》明确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大力发展节约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对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措施、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等分别作出规定。

  在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水能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水权交易制度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建议增加如下内容:“建立水权交易管理制度,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及上下游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水权交易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