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本《通知》?
答:一是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均发文对“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进行了部署,需要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二是《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执行期限已满,需要延续、完善有关政策;三是根据〔2016〕10号厅长办公会精神,需要对重点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提出放宽政策措施;四是对各地反映的人工低产用材林改造、三级国家级公益林采伐等问题需要作出规定。
二、《通知》对主伐年龄的规定有变化吗?
答:《通知》明确规定长期稳定用材林主伐年龄,其主伐年龄的规定与闽林〔2014〕2号规定均无变化。只是在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部分增加规定:对在商品林地上合法营造的桉树林,业主申请将其小班林种调整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经核查属实允许调整。由于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的桉树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为16年,而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之所以规定允许调整,是为了解决同是桉树商品林但主伐年龄差距过大的矛盾。
三、《通知》在放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伐规定上有哪些变化?
答:在闽林〔2014〕2号放宽规定的基础上,《通知》在以下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或增加新内容:
1. 对受灾森林采伐审批规定进行微调
将原规定“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修改为“因遭受 松材线虫病危害(含发生区及其毗邻200米范围内松木)或其它” 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2. 允许实施皆伐改造提升
一是 改造提升对象。 仅限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重点三线林除外)中个私所有的马尾松、桉树人工成过熟林。就是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位于重点生态区位内,但不属于重点“三线林”;②个私所有;③桉树、马尾松人工林;④成过熟商品林。其中桉树林,如果其林种属于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则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审批时可使用主伐限额。 二是改造提升的条件。 林权所有者应书面承诺(可采取合同约定等形式)伐后不再新种桉树,及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并根据规划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三是改造提升政策。 适当放宽皆伐单片面积限制。为了推进改造提升工作,参照一般商品林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皆伐单片面积限制,即:坡度5度以下的,不大于300亩;坡度6-30度的,不大于150亩;坡度31-35度的,不大于75亩。
3. 完善小面积皆伐
为便民利民,使政策更加人性化,对小面积皆伐中小班面积较小的特殊情形,单片皆伐面积予以适当放宽,即:对属于同一林权所有者且同一小班面积不大于75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并不是所有面积不大于75亩的小班)的,可以按小班实际面积实施小面积皆伐。另外,本通知第四大点中也规定“一般保护类型”生态公益林规定的小面积皆伐,其面积控制标准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四、哪些区位森林属于“重点三线林”?
答:重点三线林特指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森林,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其中,铁路、国道从路基两侧边缘起计算,高速公路从隔离栅起计算,以上范围有交叉的按距离最宽执行。
五、如何简化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
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须依法申办采伐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对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备案制。”可见,实行备案制只是对非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简化,以方便林农。因此,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就属于没有经过采伐审批。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擅自采伐的属于无证采伐行为,以解决基层执法问题。参照“十二五”期间实行备案制的实践经验,《通知》中的《非林地林木采伐备案办法》,对备案的程序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与“十二五”相比在五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要书面备案申请,并对备案内容进行了规范;二是要求林业部门出具备案回执,使备案申请者及林业执法人员对是否备案有据可查;三是对备案异议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即:公示期间有人对拟采伐的林木权属等提出异议的,备案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业主不得采伐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四是规定业主明确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五是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细化规定。
六、如何放宽人工低产用材林改造?
答:对于符合技术标准的人工低产用材林改造,继续按《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执行。对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的人工用材林,本通知对适当放宽改造对象条件作出规定:一是郁闭度从0.3放宽至0.5,二是从中幼龄放宽至近熟龄。为严格管理,防止借人工低产用材林改造名义实施采伐,对申请按放宽条件实施改造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场管理处要组织林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加强指导、组织抽查等提出了要求。
七、《通知》有哪些简政放权的规定?
答:除了放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伐、简化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放宽人工低产用材林改造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2016年起不再实行皆伐面积限额制度。二是放活竹材加工经营监督。根据国家林业局文件,我省已规定对竹子(省级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竹子除外)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这些规定深受群众欢迎,对于促进竹业发展效果良好。鉴于对竹子采伐、运输均已放开,从竹材管理实际出发,已没有必要继续对竹材的经营(含加工)实行审批,且审批后也难以监管。因此,参照广东省、厦门市暂停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做法,《通知》规定:对竹材暂停纳入凭证经营(含加工)管理范围。
八、如何严格天然林保护管理?
答:今年以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对严格天然保护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规定:“除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规范审批外,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本《通知》一方面根据省政府规定和多年实践经验,对闽林〔2014〕2号规定的可以审批采伐天然林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由于国家尚未下达天然林主伐限额,删除了自留山天然林可以审批采伐的规定;增加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同时,作出兜底性规定: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且经过专家评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伐的。另一方面,对天然林抚育、更新等采伐审批提出要求,强调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批,严防借抚育、更新等名义采伐,实际却实施“拔大毛”等以取材为目的商业性采伐。
九、《通知》对三级国家级公益林更新采伐有何规定?
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为了便于基层操作、规范基层审批,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在国家林业局出台细化政策前,对三级国家级公益林更新采伐可按我厅规定的“一般保护类型”即“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规定执行。
十、《通知》对插花山林木采伐政策如何调整?
答:2002年出台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插花山的林木,属于行政区域边界插花的,由拥有山林所有权的行政区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属于飞山的,由山林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改后,林权发证、森林资源建档、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制等都是按行政界管理,特别是我省“十三五”采伐限额已按行政界进行编制,对插花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不适宜继续由拥有山林所有权的行政区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信息化管理的角度也应当按行政区域管理,2016年2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也为按行政区域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此,《通知》对核发权限作出了适当调整,并明确插花山的林权所有者与当地的林权所有者在采伐政策上要享受平等待遇。
十一、如何简化和规范电网建设、电力线路走廊林木采伐?
答: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6 号)精神,支持电力建设,方便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执行,对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网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提出本通知中的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将以上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加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