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医药代表向医生行贿被提起公诉

29.07.2014  04:06


 
  福建检察网7月28日讯(真坚 满荣)医药领域药品行贿拿回扣的现象前段时间比较普遍,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药品价格虚高,损害的是全体患病百姓。7月28日,漳州芗城区检察院对一行贿的药商张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本身也是一名医生,但又兼任多家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受雇于这些公司生产的药品在漳州地区的销售工作,为增加厂家药品的销售量,2010年至2013年3月,张某多次向当地医院医生行贿。其中,为让某医院多使用其代理 “百乐眠”等药品,张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先后送予该医院主要负责人方某等医生共计5万多元,以及茶、酒等礼品。
 
 
【检察官说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面的规定,也就是说,行贿“数额较大”时,即构成该罪。何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有上述行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即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