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新增加两类人为救助对象

18.02.2016  09:42

  福州新闻网2月18日讯 (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医改办、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适度扩大救助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成为新增救助对象。

  《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

  一是适度扩大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是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是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为新增救助对象。

  二是构建多层次救助模式。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其中,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主体由红十字会改为民政部门。

  三是进一步明确救助比例。规定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住院救助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别按90%、70%执行。

  四是优化救助服务。要求民政、人社、卫计、保监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五是整合救助资源。将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并入全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

  据悉,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集标准从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并将此项惠民举措列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